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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毓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毓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12号罪犯张毓文,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0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毓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锡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8日交付江苏省溧阳监狱执行。2013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3)常刑执字第34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2015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37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张毓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毓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毓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毓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