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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合肥华森物资有限公司、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森物资有限公司,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317号申请人:合肥华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2号13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26961K。法定代表人:闫艳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廷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园,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缪郢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5794A。法定代表人:陈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森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华森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杜明生、闫艳华以其所有的房产(详见本裁定主文)为合肥华森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华森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杜明生名下座落于合肥市颖河路成套住宅房产一套(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华森物资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阮 兵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