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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利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赖利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27号原告: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府路正荣财富中心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林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茉莉,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利红,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田心坪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22311977********。原告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利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燕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