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7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春伟与彭其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伟,彭其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821号原告邵春伟,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彭其良,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伟与被告彭其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伟撤回对被告彭其良的诉请。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春伟负担。审 判 员 倪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雅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