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波与新宁县栋梁混凝土有限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新宁县栋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355号原告:杨波,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君,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宁县栋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松林。地址: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新宁县栋梁混凝土有限瓮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720元。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