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心斌李敬与何嘉诚高宇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张心斌,何嘉诚,高宇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449号原告:李敬,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心斌,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嘉诚,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高宇卓,男,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敬、张心斌与被告何嘉诚、高宇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敬、张心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敬、张心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张心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敬、张心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封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