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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心斌李敬与何嘉诚高宇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张心斌,何嘉诚,高宇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449号原告:李敬,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心斌,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嘉诚,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高宇卓,男,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敬、张心斌与被告何嘉诚、高宇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敬、张心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敬、张心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张心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敬、张心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封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