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杨苏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苏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769号罪犯杨苏闽,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泰高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苏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犯盗窃罪、强奸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6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2015年4月30日作出(2009)宁刑执字第10915号、(2012)宁刑执字第1307号、(2015)宁刑执字第32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苏闽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杨苏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苏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杨苏闽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监狱表扬,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苏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被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苏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