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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少波、张卫东等与鲁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波,张卫东,张少勇,鲁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075号原告:张少波,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原告:张卫东,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张少勇,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荣,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磊,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1201-1205号。法定代表人:颜华利。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少波、张卫东、张少勇诉被告鲁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三原告于2017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少波、张卫东、张少勇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波、张卫东、张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少波、张卫东、张少勇负担。审 判 长  张玉雪人民陪审员  孟宪梅人民陪审员  刘巧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