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继仙与张用、邓文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仙,张用,邓文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5民初440号原告:王继仙,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正,云南联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用,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渡县。被告:邓文龙,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富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建宁路152号。负责人:杨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罗韬,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芹,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继仙诉被告张用、邓文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仙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邹学正,被告张用、邓文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负责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赵罗韬、范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交通事故受伤后的损失,医疗费26784.68元,误工费36180元(120.6元/天×300天),护理费14472元(120.6元/天×120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住院生活补助费1700元(100元/天×17天),后续治疗费90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95136.68元,扣除被告张用支付的16000元,剩余损失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按事故责任划分由张用承担70%,被告邓文龙承担30%。由张用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9日,被告张用驾驶云L×××××号小型轿车沿弥渡县果河路由南向北行驶,17时30分行至果河路K14+200米处向左转弯时,与沿果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由被告邓文龙驾驶的云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原告王继仙)相撞,造成邓文龙、王继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弥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用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文龙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继仙不负事故责任。王继仙受伤后被送往弥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出住院医疗费26546.97元,门诊医疗费237.71元,经诊断其伤为:左侧股骨骨折。其伤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需后续治疗费8500元至9000元,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被告张用驾驶的云L×××××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张用辩称,我认可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对原告主张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我愿意赔偿。我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了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赔,不足的再由我赔。事发当天,我为原告支付了284.5元的检查费,并为原告及邓文龙垫付了医疗费16000元。被告邓文龙辩称,我在该事故中也受伤了,我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相关费用,由我承担的,我愿意赔偿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为两伤者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交强险的医疗份额已完全赔偿。原告主张的误工期过长,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误工期应自受伤之日起算至定残前一日,本案应当计算至鉴定意见出具前一日,应为118日。后续治疗费应当是8500元。营养费按医嘱或鉴定意见,每天50元计算过高。护理费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等相关证明,才能予以认可。交强险医疗项下的其他赔偿项目,只能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我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继仙受伤后,到弥渡县人民医疗住院治疗17天,共支出医疗费27079.18元,其中被告张用支付了门诊医疗费294.5元,垫付医疗费6000元。被告邓文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与原告同时在弥渡县人民医院治疗,支出4000多元医疗费。邓文龙为王继仙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另查明,被告张用驾驶的云L×××××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为邓文龙、王继仙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庭审中原告王继仙,被告邓文龙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交强险中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分配给邓文龙4000元,王继仙6000元。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事故中原告王继仙作为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张用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邓文龙负事故次要责任,由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主张的医疗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结合其伤情及鉴定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每天50元,计算标准过高,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支持每天20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原告在本案中只主张后续治疗费及三期的鉴定意见,故本院支持鉴定该两项支出的鉴定费1200元。原告主张按云公交[2017]107号文《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继仙、被告邓文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对交强险中医疗项下,医疗费10000元的分配,两伤者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继仙住院治疗中肝功能的检查费用是治疗过程中的基础性检查支出,并非为治疗肝病的检查费用,故该检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王继仙、邓文龙的伤情,被告张用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足以赔偿,故保险公司可分别理赔。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超过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张用、邓文龙承担。由被告张用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理赔。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7079.18元,误工费36180元,护理费14472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7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91431.18元。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36180元,护理费14472元,合计56652元。其余损失34779.18元,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张用承担70%即24345.43元,扣除鉴定费840元外的23505.4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理赔。被告张用为王继仙垫付的6294.5元,扣除鉴定费外应由原告王继仙予以返还。剩余的10433.75元由被告邓文龙承担,扣除其先行垫付的10000元外,还需赔偿43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给原告王继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5665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理赔给原告王继仙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合计23505.43元;扣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先行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共计理赔74157.43元。二、由被告张用赔偿原告王继仙鉴定费840元,折抵被告张用垫付的6294.5元,应由原告王继仙返还被告张用垫付款5454.5元。三、由被告邓文龙赔偿原告王继仙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鉴定费,合计10433.75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10000元,实际应赔偿433.75元。上述执行内容,限期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计889元,由被告张用承担622元(限期同上),由被告邓文龙承担267元(限期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