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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建宏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宏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建宏,男。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郝建宏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四中队上网追逃,2017年1月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侵财中队抓获,并移交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四中队,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建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东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建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建宏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利用中银卡消费形成透支,截止2016年7月31日透支时间长达13个月,透支本金138181.04元、应收利息36326.07元、应收费用57274.22元,本息合计231781.33元,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郝建宏拒不归还。案发后,2017年1月13日郝建宏还款248370元,已还清所有欠款。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建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建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建宏于2013年5月以本人名字开户办理的中国银行运城分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2015年4月26日中国银行运城分行临时额度调至20万元,被告人郝建宏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利用信用卡商业资金周转形成透支行为,截止2016年7月31日透支时间13个月,透支本金138181.04元,利息36236.07元,费用57274.22元,共计231781.3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催收、上户催收、短信催收,被告人无力归还长达13个月,被告人郝建宏所申办的信用卡,用于做生意,自己开和玺木门店,信用卡透支资金用于店面装修和厂家订货,主要是用于生意往来。庭审时被告人郝建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及信用卡资金的用途。被告人郝建宏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恶意透支的故意,只是自己生意赔了,无法归还。同时查明:被告人郝建宏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告人郝建宏家属于2017年1月12日归还发卡银行24837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6年7月3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向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报案材料,证实银行多次向被告人郝建宏催款不还。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明被告人郝建宏的身份:郝建宏,男。3、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明郝建宏无违法犯罪记录。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证实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郝建宏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上网追逃。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编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郝建宏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阴性。6、2016年10月25日证人雷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代表中国银行反映郝建宏信用卡恶意透支欠款报案,郝建宏是2013年5月办的银行卡,卡号是:62278×,从办卡至今,透支了本金138181.04元,利息36326.07元,滞纳金57274.22元,欠款合计231781.33元。从2014年11月份开始透支的,一直不还,我多次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短信催收最少五六次,郝建宏至今拒不归还。7、2017年1月5日郝建宏的供述:我是2013年5月份在中国银行运城分行办理的信用卡,卡是以我的名义办的,卡号是:622×2,这张卡一直在透支,共透支本金138181.04元、利息363260.7元,滞纳金57274.22元,总共透支231781.33元,我透支后银行工作人员催收过,透支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就给我打电话向我催收、上门催收,这些钱我做木门生意赔了,还不起了。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局出具的郝建宏还款情况说明、现金缴纳款单及中国银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查询复印件,证实2017年1月12日郝建宏还款248370元,以还清所有欠款。9、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证实郝建宏2017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出具的授权书,证实委托雷某到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局办理郝建宏信用卡诈骗一案的事宜。1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上门催收证明、郝建宏账单说明、银行卡部透支催收电子档案、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上门催收照片三张,证明郝建宏符合办理白金卡信用卡标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透支现金。12、在职收入证明、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中高端客户资料说明表固定居住地证明、住房、车辆资产价值认定表、车辆照片一张复印件、申请白金卡的尽职报告、郝建宏的还款计划、中国银行对账单33张、中国银行客服系统查询单证实郝建宏符合办理白金信用卡的标准、及多次透支,并发短信提醒提额。13、2017年6月22日我在禹都花园对面的中国银行在其客户经理跟前调取我尾号为7252涉案的信用卡对账单,我提出盖章,客户经理说信用卡对账单就是我们银行出具的不盖章。14、广州尚艺费用核算清单复印件一份.15、2015年3月份郝建宏与广州商艺制品有限公司财务部对账单。16、2015年7月3日山西运城郝建宏与山东万兴家具有限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庭后提交)17、运城居然之家家具有限公司于郝建宏招商合同复印件一份。18、我所涉嫌信用卡卡号尾号为7252的信用卡的金额,是从2014年10月份到2016年底,信用卡的所有开支用于店面装修,2014年11月11号透支3万元,用于购买装修材料,户名是运城市妩媚阁服饰,原因是卖装修材料的没有pos机,卖装修材料的人让我用人家pos机刷的卡;2014年11月16日透支19530元,用于给居然之家交房租;2015年4月18日透支19600元,支付给居然之家有限公司;2015年4月18日透支14800元,支付给居然之家有限公司;2015年5月11日透支8万元,支付给山东万兴家具有限公司,用于订货;2015年6月1号透支17521元,用于装修五金锁具。以上证据证明没有恶意透支,用于经营生意,店面装修、资金周转,后来房地产生意不好,造成建材生意萧条,生意就不好了,最后在选厂家的时候,资金流失,计划店面转让,但是与居然之家的合同到期,就没有转让成功,造成无力还款。中国银行每个月利息2000元左右,罚息比利息还高,我就更还不起了。19、证人靳某某、张某某、薛某、田某某的证言,证实郝建宏所透支信用卡的金额用于店面专修和资金周转。本案认为:被告人郝建宏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建宏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查明被告人郝建宏涉案信用卡透支资金大部分用于门面装修、商业资金周转,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且被告人郝建宏未肆意挥霍透支资金,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未宣告前其家属已归还全部透支资金及利息,被告人郝建宏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建宏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丽生人民陪审员 图雅& # xB;人民陪审员 周   晓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红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