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袁伟巍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伟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77号罪犯袁伟巍,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4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伟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中刑二终字第000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袁伟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9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袁伟巍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伟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袁伟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10日止),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