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81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李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李权,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小学文化,住高州市。2012年5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卢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公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李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李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黄李权通过购买、提供材料委托张某2(另案处理)制造、张某2赠送等方式,非法持有火药枪4支用于打鸟,并一直将枪支藏于其位于本市云潭镇读岗村委会某村67号的住宅附近。2017年04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住宅及周边进行搜查时,现场扣押枪状物四支、弹状物239发、火药一盒、枪状配件一批。经鉴定,枪状物四支均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击发。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黄李权多次容留古某2、古某1(均另案处理)等吸毒人员在其住宅一起吸食毒品。2017年04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时,现场扣押吸毒用的锡纸一卷、塑料瓶制成的水烟筒一只。经检验,黄李权、古某2、古某1尿检均为甲基安非他命阳性。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李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黄李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所持有的枪支是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应属自首;被告人所持有的枪弹是用于打鸟的,其社会危害较轻;请求对被告人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黄李权通过购买、提供材料委托他人制造、接受赠送等方式,非法持有火药枪4支,并一直将上述枪支藏于其位于高州市云潭镇读岗村委会某村67号的住宅附近。201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住宅及周边进行搜查时,现场扣押枪状物四支、弹状物239发、火药一盒、疑似枪支配件一批。经鉴定,枪状物四支均认定为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击发。另查明,黄李权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带办案民警到其家周围搜出其持有的枪支及枪支配件、弹药等物品。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证人张某1(乳名”张某3”)的证言:2017年3月份,我以500、600元钱在网上购买了一支汽枪,该汽枪是以散件的形式购买的,购买到货后,我在家中将该枪组装完成,整枪长约95厘米,黑色金属枪身,枪身配有瞄准镜和汽瓶,我用该枪打过几次鸟。2017年4月16日晚,黄李权拿了一支黑色的长约110厘米的火药枪给我,叫我先帮他保管。我将该枪收藏我在我家一楼楼梯底角落处。上述两把枪后来被民警查获,是从我家里搜出来的。2017年1月份,黄李权在我家见到我有一些金属管,就问我要,我就给了他,同时叫他帮我造一支火药枪给我打鸟,但是黄李权到现在都没有帮我造过火药枪。(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李权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在2015年8月或9月份,我以350元向一个电白那霍镇马路大队绰号叫大卫的朋友介绍来的人买得一支火药枪,这支枪长约150厘米,咖啡色枪托,我买回来之后偶尔拿出去打鸟,平时就收藏在我家的鸡屋内。与这支枪一起收藏的还有另一支长约70厘米的火药枪,而这支枪是在2017年1月份由张某3交给我一根金属管,让我帮他制造一支枪,我不会造,就交给张某2制造,张某2就用我交给他的金属管制造成只差枪托部件的火药枪交给我,我就自己砍木头加工成枪托。2015年11月或12月份,我的朋友”龙五”交给我一根金属管,我将”龙五”给我的金属管交给张某2,张某2用这根金属管制成枪身交给我,我自己用木头加工制成枪托安装上去。整枪长度约110厘米,我又用黑色油漆将整支枪刷成黑色。2017年4月16日,我拿该枪去打鸟后将该枪交给张某3帮我保管,该枪在我们被抓获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1月份,张某2分别将一支长的和一支短的枪身送给我,我收到张某2送给我的枪身之后,就自己用木头加工制作枪托安装上去,装好枪托后,短的一支我将它收藏在邻居梁远标(音同)堆粪的副屋处,另一支我收藏在梁世周居住的副屋处。在我收藏的枪配件中,有一根长约60厘米,其中一端有凸起的圆形管状金属,与我藏在梁远标副屋的短枪是一套的,只要将这根金属管与短枪对接,便能牢固在一起成为枪管了。2015年11月的一天,我向我同村的梁金胜(音同)购了40多枚12号猎弹,这40多枚猎弹里面有些是弹壳,有些是实弹。这40多枚猎弹和我买回来的几包没有弹头的子弹,一合火药,枪配件一批,这些东西我也是分散藏在我家的禾草房屋边及我哥哥黄锡恒家里和邻居黄墩和屋背的方木堆底下。(三)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枪形物体4支可认定为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送检的弹形状体239发,认定为枪弹的6发,不能确定是否为子弹的6发,不具备枪弹性能的227发;送检的疑似枪支零部件一批,7件认定为枪支零部件。(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对黄李权住宅的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黄李权对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子弹照片的指认: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并证实侦查机关在现场扣押枪状物体四支,弹状物体239枚,疑似火药的粉状颗粒一盒,疑似枪状物体的配件一批。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黄李权多次容留古某2、古某1等吸毒人员在其云某镇读岗寨脚村的住宅内一起吸食毒品。201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时,现场扣押吸毒用的锡纸一卷、塑料瓶制成的水烟筒一只。经检验,黄李权、古某2、古某1尿检均为甲基安非他命阳性。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检验报告书:证实吴某、古某2、古某1尿液检验均为甲基安非他命阳性。(二)证人证言1、证人古某2的证言:2017年3月1日开始,我每天都与邓志锋一起在邓志锋住宅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除了邓志锋的住宅外,我还去过黄李权(男,云某读岗寨脚村人)的住宅吸食过毒品。我第一次在黄李权住宅吸食毒品是在2016年10月初,当时有6、7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在场,黄李权也在场。我去过8、9次黄李权的住宅吸食毒品。我不记得每次去黄李权住宅吸食毒品的具体时间了,自2016年10月初至2016年11月中旬,我每隔四、五天就去一次黄李权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在黄李权住宅内吸食毒品的人,最少人的时候有3个人,最多人的时候有6个人。我都不认识那些男青年,他们都是电白人。我在黄李权住宅内吸食的毒品都是黄李权联系来的。2、证人古某1的证言:我还在云某镇读岗寨脚村黄某家中与黄某吸食过十几次冰毒。大约是在2016年年尾开始开始,之后每隔一至三日就和他一起吸毒一次,一直吸食冰毒达十几次。3、证人吴某的证言:我经常到云潭读岗村委会寨脚村黄李权等人家中多次进行吸毒。(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李权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是在2010年年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的。我认识古某2和古某1,他们和我是同一个村委会的,我不记得古某2来了多少次。在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古某2每隔五、六天就会来我住宅,在我房间内和我一起吸食毒品。古某1是古某2带来在我住宅内吸食毒品的,在2016年年尾的时候,古某1每隔两、三天就来我住宅内和我、古某2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他来我家吸食毒品有20多次。我吸食的毒品有些是古某2带来的,有些是我去电白那霍镇找钟国海购买的。还有些电白的男青年在我家吸食过毒品,我不知道他们的具体名字。吸食毒品用的吸管、简易水烟筒等吸毒工具,吸管是古某2带过来的,而简易水烟筒和锡纸是我购买并提供个他们在我家吸食毒品用的。(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公安机关对黄李权住宅的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并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疑似吸毒用的锡纸一卷、塑料瓶制成的水烟筒一个。2、辨认笔录:经古某2辨认,黄李权就是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古某1辨认,黄李权就是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本案的综合证据:1、破案、立案、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17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高州市云潭镇珍珠村委会11号张某1住宅房间内当场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黄李权,后公安机关在高州市云潭镇读岗寨脚村67号黄李权住宅及附近搜查出自制水烟筒一个、火药一盒、疑似枪状配件一批、枪状物四支。2、犯罪嫌疑人黄李权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黄李权于2012年5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黄李权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李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8日被行政拘留15日。4、云某派出所证明:证实黄李权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带办案民警在其家周围搜出枪支及枪支配件、弹药一批。5、黄李权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李权于1986年9月9日出生。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李权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四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李权又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能主动交代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李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李权犯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对侦查机关缴获的枪支、枪弹、火药、枪支配件及吸毒用的锡纸、塑料瓶制成的水烟筒等物品依法应予以没收并销毁。辩护人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所持有的枪支是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应属自首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较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李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李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清。)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到的枪支四支、枪弹6发、火药一盒、枪支配件七件、锡纸一卷、塑料瓶制成的水烟筒一个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高州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钟 胜人民陪审员  赖红华人民陪审员  邹丽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创李思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