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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卜长安、李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长安,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卜长安,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李强,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卜长安与被执行人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强在中国工商银行04×××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德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