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都兰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兰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524号原告: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都兰县.法定代表人:唐春铁委托代理人:廖连云,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都兰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都兰县.法定代表人:张兆祥原告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都兰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3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717元,由原告原告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乌兰齐齐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虎 存 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