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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洪涛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孝感市交通路152号。被执行人孙洪涛,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洪涛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洪涛于2017年8月1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行审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东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