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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美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349号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御景湾峰景二街18号。法定代表人:刘基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依,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珠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美燕,女,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美燕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