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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国辉与梅亚贤、张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辉,梅亚贤,张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521民初5662号原告:吴国辉,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东岭镇三村村北埔***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洋中巷**号。被告:梅亚贤,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净峰镇五群村村边**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被告:张土文,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东桥镇官岭村下湖**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原告吴国辉与被告梅亚贤、张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梅亚贤,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净峰镇五群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4月11日结欠利息43万元,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土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梅亚贤,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净峰镇五群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约定于2017年7月29日偿还借款,借款月利率2.5%。2017年4月11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截止2017年4月11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43万元。被告辩称:同意调解处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梅亚贤结欠原告吴国辉借款本金150万元和截至2017年4月11日尚欠的利息43万元,并应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本金150万元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梅亚贤定于2018年2月28日前偿还上述尚欠利息款43万元;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28日前各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息随本还)。三、被告张土文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梅亚贤、张土文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告一次性偿还尚欠本息。五、原告吴国辉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被告梅亚贤、张土文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榕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