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义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4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义杜,男,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文盲,住重庆市铜梁区。2008年因盗窃被原铜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义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义杜先后去至重庆市铜梁区、合川区等地,采取撬开电井盖并剪线的手段盗窃路灯线,共计作案12次,涉案金额8000余元。1、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铜梁区龙腾大道延伸路段,将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安装的1根(长约40米)渝丰牌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416元。2、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铜梁区龙腾大道延伸路段,将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安装的2根(每根长约40米)渝丰牌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832元。3、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铜梁区龙腾大道延伸路段,将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安装的2根(每根长约40米)渝丰牌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832元。4、2017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工业园区九峰山路路段,将重庆市适逸物业管理公司安装的2根(每根长约37.2米)玉兔牌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610.8元。5、2017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工业园区九峰山路路段,将重庆市适逸物业管理公司安装的2根(每根长约37.2米)玉兔牌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610.8元。6、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工业园区九峰山路路段,将重庆市适逸物业管理公司安装的3根(每根长约29.6米)玉兔牌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729元。7、2017年2月20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工业园区九峰山路路段,将重庆市适逸物业管理公司安装的1根(长约30.6米)玉兔牌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251.2元。8、2017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工业园区花园路路段,将重庆市适逸物业管理公司安装的2根(每根长约38.5米)玉兔牌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632.2元。9、2017年3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工业园区花园路路段,将重庆市适逸物业管理公司安装的2根(每根长约38.5米)玉兔牌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631.4元。10、2017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工业园区花园路路段,将重庆市适逸物业管理公司安装的2根(每根长约27.45米)玉兔牌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450.2元。11、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工业园区花园路路段,将重庆市适逸物业管理公司安装的2根(每根长约27.45米)玉兔牌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450.2元。12、2017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义杜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工业园区花园路路段,盗走路灯线5根。后刘义杜将盗窃来的路灯线销赃时被查获。经测量,被盗路灯线总长197.52米。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路灯线价值181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义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义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义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义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刘义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抓获刘义杜时在其身上查获的路灯线2圈及小刀、手电筒各一把,且已将路灯线2圈发还被害单位。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义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义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刘义杜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其予以退赔。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义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个月5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义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铜梁区市政园林管理局2080元、重庆市适逸物业管理公司4365.8元。三、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小刀一把、手电筒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