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西域、唐雪琦与唐君德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142号李西域、唐雪琦、唐君德:本院立案执行的李西域、唐雪琦与唐君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唐君德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西域、唐雪琦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抚养费共计23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唐君德未履行。李西域、唐雪琦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唐君德三次将全部执行款23555元(其中本金231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05元、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245元履行完毕。李西域、唐雪琦(法定代理人李小菊)已领取了全部执行款23555元(2017年7月10日领取3000元、同月18日领取15000元、同年8月1日领取5555元),执行依据〖案号:(2017)陕0725民初10号案〗所确认的李西域、唐雪琦与唐君德之间的支付义务全部执行清结。至此,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142号执(履)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