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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宁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华南,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宁华,男。本院在执行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宁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胡 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孟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