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特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朱根溪、王保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根溪,王保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特179号申请人:朱根溪,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人:王保平,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根溪与申请人王保平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司法确认﹙2017﹚柯花调法站第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1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王保平于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朱根溪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根溪与申请人王保平于2017年8月1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汪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