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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吕婷与包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婷,包春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304号原告:吕婷,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包春梅,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吕婷与被告包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吕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婷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月一日书记员 马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