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吕婷与包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婷,包春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304号原告:吕婷,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包春梅,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吕婷与被告包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吕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婷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月一日书记员 马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