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健与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健,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663号原告:秦健,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超,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秦健与被告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秦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0000元,并承担至还清止的利息(从2014年2月15日起计息,按年24%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2014年2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40000元,约定利息月3分,按月支付,并保证随要随还,为此被告立了借据。因原告急需买房,向被告讨要,被告既不还款也不按月还息。本院认为,原告秦健在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地址,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