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刘永华、李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刘永华,李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与钱沟路交叉路口福星城2号楼。代表人刘恒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永华,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李琳琳,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永华、李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俊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