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沈炎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炎,蒋少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6号之一原告:沈炎,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水,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蒋少华,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沈炎与被告蒋少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沈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蒋少华返还人民币5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被告介绍想承包金华市金满湖地心世界项目工程,被告索要介绍费。2015年1月12日,原告将50万元介绍费通过第三人汇入被告帐户。2016年6月,原告从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得知该项目工程早在2014年10月30日因属违法建设而被全面停工。后金华市金东区公安分局对该项目工程发包方相关负责人以诈骗立案侦查,但未对被告立案侦查。现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该工程属违法建筑不能施工这一重大事实,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合同法规定,被告不能收取居间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原告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华审 判 员 金  冬  红人民陪审员 斯梦洁审判长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严  周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