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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折玉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玉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折玉英,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折玉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爱萍、张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折玉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下午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折玉英在交城县龙山大街华鑫大药房内柜台上盗窃被害人梁某1的钱包,钱包内装有现金4000余元及身份证、退休证、社保卡、农行卡和两张农行存折等个人物品。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折玉英将所盗钱物全部退还被害人。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建议判处被告人折玉英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折玉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调查表、提取记录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折玉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折玉英案发后将所盗财物全部退还被害人,其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折玉英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潇人民陪审员  王淑珍人民陪审员  岳治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成星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