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颖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崔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颖,崔爱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471号原告:何颖,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崔爱民,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何颖与被告崔爱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何颖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颖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