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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素英、唐有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英,唐有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素英,女,1946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5月1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有运,男,1947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5月1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吴凤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始,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在其夫妻二人位于邵阳县郦家坪镇竹山村的自留地种植罂粟;2017年5月10日,刘素英、唐有运正在地里收割罂粟果实时被九公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铲除罂粟并清点共计230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非法共同种植罂粟2300株,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素英、唐有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素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一千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有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一千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银异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植物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