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桂珍申请沙开瑞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桂珍,沙开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特2号申请人:朱桂珍,住江苏省。被申请人:沙开瑞,住江苏省。申请人朱桂珍与被申请人沙开瑞申请公民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桂珍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桂珍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朱桂珍负担。审 判 长 胡 勇审 判 员 曾纪雄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