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1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桂珍申请沙开瑞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桂珍,沙开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特2号申请人:朱桂珍,住江苏省。被申请人:沙开瑞,住江苏省。申请人朱桂珍与被申请人沙开瑞申请公民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桂珍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桂珍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朱桂珍负担。审 判 长  胡 勇审 判 员  曾纪雄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