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闫小春、刘亚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春,刘亚娟,刘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闫小春,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亚娟,女,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国臣,男,1977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闫小春申请刘亚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8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小春于2017-5-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86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润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