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清邦杰数控刀具贸易有限公司与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邦杰数控刀具贸易有限公司,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810号原告:德清邦杰数控刀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乾龙经济开发区A-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07409476L。法定代表人沈利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国,公司职员。被告: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德清经济开发区长虹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65897230T。法定代表人刘次近。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邦杰数控刀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破产另行申报债权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674元,由原告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昆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