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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金昌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永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