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朱其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朱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3287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上香头工业园区8号,组织机构代码:72105251-3。法定代表人章彩琴。被执行人:朱其霞,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与被执行人朱其霞追偿权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4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人民币65958元及利息,诉讼费4539元,执行人957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朱其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3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