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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倩与冉喜任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倩,冉喜任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189号原告:陈倩,女,汉族,1996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冉喜任,男,汉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陈倩诉被告冉喜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陈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倩负担。审判员  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