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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286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刘丽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刘丽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28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王义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清,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华,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连云港分行)与被告刘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连云港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连云港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7761.88元,并判决从2017年3月16日起依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还款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2013年3月11日,被告刘丽华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确认并愿意遵守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中行连云港分行为被告刘丽华办理了卡号为62×××99的长城信用卡,被告刘丽华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未果。被告刘丽华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被告刘丽华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卡号为:32×××99。被告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依约还款,截止2017年3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7962.97元、利息2568.73元、还款违约金7230.18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信用卡申领表及领用合约、消费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使用后,应当按照信用卡章程及合约约定及时清偿所欠款项,现被告在使用信用卡后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07962.97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截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2568.73元、还款违约金为7230.18元;自2017年3月16日起的利息和还款违约金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陈康祥人民陪审员  余汶娟人民陪审员  徐进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