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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紫云申请执行梁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紫云,梁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陈紫云,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中专文化。被执行人梁瑜雷,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侗族,大学文化,从江县第二民族中学教师。申请执行人陈紫云与被执行人梁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紫云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瑜雷支付到期借款36731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己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梁瑜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梁瑜雷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金融部门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梁瑜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江东支行有工资账号为622848119820018XXXX,该账户有存款7455.10元,该账号原被本院依法冻结;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裁定将该账户的存款7455.10元划至从江县人民法院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33执恢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道生审判员  韩玉忠审判员  王绍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海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