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27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元龙、夏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元龙,夏凉,毛羽红,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7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元龙,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安市。被执行人夏凉,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安市。被执行人毛羽红,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安市。被执行人董清,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安市。本院作出(2017)浙0185执2757号之二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夏凉、毛羽红名下的银行存款1573155元和被执行人董清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凉、毛羽红名下的银行存款157315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清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鮑操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