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甘海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甘海兵,甘力,张三清,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天粮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市元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张沟镇仙洪北路240号。法定代表人甘海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海兵,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甘力,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张三清,男,汉族,1959年1月20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宏达路特1号国资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戴婧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天粮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张沟镇仙洪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甘海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仙桃市元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干河一路124号。法定代表人陈爱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甘海兵、甘力、张三清、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天粮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市元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2016)鄂9004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