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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立波与被执行人徐超、孙东海民间借贷纠纷农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波,孙东海,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立波,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孙东海,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徐超,男,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波与被执行人孙东海、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李立波借款13630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超银行存款人民币28408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