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立波与被执行人徐超、孙东海民间借贷纠纷农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波,孙东海,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立波,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孙东海,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徐超,男,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波与被执行人孙东海、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李立波借款13630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超银行存款人民币28408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