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宇与李茂飞、李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宇,李茂飞,李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148号原告:宋宇,男,汉族,大学文化,1988年9月20日出生,公司技术人员,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慕超,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飞,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蒙城县。被告:李亚,男,汉族,1994年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蒙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皖北建材城19-20栋113号,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416228521468198。负责人:张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宇诉被告李茂飞、李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