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郭海申请执行张渝林、韩宗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张渝林,韩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52号申请执行人:郭海,男,1980年7月9日生,汉族,中专学历,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武定县。被执行人:张渝林,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武定县。被执行人:韩宗局,女,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武定县。关于申请人郭海申请执行张渝林、韩宗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云2329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张渝林偿还郭海借款本金1580000元,韩宗局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190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海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经布控无果,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俊审判员 郭加文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戍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