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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谢万丽与刘丛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万丽,刘丛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谢万丽,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刘丛念,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谢万丽与被告刘丛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万丽于2016年7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丛念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