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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若望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天水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若望,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天水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王若望。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天水供电公司。负责人:李三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甘05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天水供电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天水供电公司自觉履行本院(2016)甘05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赔偿81926.78元、应承担的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56元,共计84882.78元,但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天水供电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天水供电公司在工行天水秦州支行账户内存款84882.78元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郝亚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