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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闫张红与王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张红,王锦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662号原告:闫张红,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王锦彪,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闫张红与王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闫张红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计8115元,由闫张红负担。审判长 王    大    启审判员 李    占    军审判员 张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时    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