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闫张红与王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张红,王锦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662号原告:闫张红,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王锦彪,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闫张红与王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闫张红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计8115元,由闫张红负担。审判长 王 大 启审判员 李 占 军审判员 张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时 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