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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杜钦明与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钦明,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712号原告:杜钦明,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种衍排。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钦明与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薛城区珠江路北侧泰山路东侧众信大厦1-1201、1202、1203、1-1301、1302、3006、3007、3008、3009、3010、3011、3056、3057、3058、3059、3060、3066、3067、3068、3069、3070、3071、3072、3094、3096、3097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