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开雄申请执行陈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雄,陈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杨开雄,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陈发明,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本院在执行杨开雄与陈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发明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执行员 杨红执行员 史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