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德刚与朱世新、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834号原告:胡德刚,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维身,安龙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世新,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驾驶员,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280652X。法定代表人:陈秋林,系该公司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焰,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翠,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城区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5650227681。负责人:兰世秀,未到庭。原告胡德刚诉被告朱世新、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胡德刚向本院口头申请撤诉(已记入笔录)。本院认为,原告胡德刚以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胡德刚负担。审判员 赵匡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