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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虢富华与大连峰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审民事纠纷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虢富华,大连峰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292号原告:虢富华,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峰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智仁街西山巷96号2单元4层1号。法定代表人:谭秀华。原告虢富华与被告大连峰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虢富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虢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2月、2016年1、2、5月、6月1—12日期间工资合计77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日,原告入职,被告欠付原告2015年12月、2016年1、2、5月、6月1-12日期间工资合计7700元,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欠条。大连峰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作保安工作,2016年6月27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谭秀华对欠付原告工资7700元的事实以欠条形式予以确认,并承诺60天之内还钱。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事实清楚、有证据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7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自己答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峰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虢富华支付2015年12月、2016年1月、2月、5月、6月1-12日的工资7700元;如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大连峰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晓辉代理审判员  魏继禄人民陪审员  史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艺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