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燕玉、包希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玉,包希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658号申请执行人张燕玉。被执行人包希存。张燕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巍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包希存在(2017)浙0783执565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希存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