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良均与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均,邓君,米显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35号原告:陈良均,男。被告:邓君,男。被告:米显南,男。原告陈良均与被告邓君、米显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陈良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良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陈良均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文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黎 来源:百度搜索“”